吴孟栓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突破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约定!
来源:吴孟栓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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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合同违约金约定偏高,业主由于客观原因延迟了一个月交楼,买方因而将业主告上了。
    在庭上,本律师提出:该案违约金以每日楼款的千分之一计算,即每天740元,本代理人认为该违约金偏高。我国《合同法》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,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前提下,为了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副作用,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,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干预是必要的,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: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。”因此,本代理人认为,每天高达740元的违约金远远高于买方所受到的损失,740元几乎相当普通房屋一个月的租金,客观上会使买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,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,从而与公平、诚实信用原则相悖。本代理人为此恳请仲裁委参照房管局相应地段租金指导标准,适当调低违约金金额。

   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,以同地段住宅租金18元|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答辩人的损失,总额:1226元。成功突破了原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,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,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好评。


    吴孟栓律师 电话:13580581793,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。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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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吴孟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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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1*********8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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